五年质保 终身保修
泸州主城区设备防护窗、防护网(栏)有新规
您的位置: 首页 > 新闻中心
泸州主城区设备防护窗、防护网(栏)有新规
时间: 2023-08-13 23:19:45 |   作者: 新闻中心     

     

  3月1日,我市五部分联合发布布告,加强主城区修建消防安全办理暨防护窗、防护网(栏)整治。

  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修建消防安全办理,确保安全救援通道疏通,保护市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容貌整齐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,现将加强主城区修建消防安全办理,整治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
  一、本布告所称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是指设置在修建物窗户、阳台和外走廊等,用于安全防护和兜放物品的钢、铝、铁、塑钢、木条等原料的设备。

  二、城管法律、公安消防、住建、规划、环保部分,依照各自责任对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的设置进行办理和监督。

  三、设置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有必要契合消防安全的要求,只能设置内置式、可拉式、卷帘式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,且不得超出修建物外立面。

  四、制止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出产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出产经营活动;制造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过程中,不得超支排放污染物,并采纳有用办法,减轻、防止对周围居民形成污染。

  五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树立装饰装饰挂号准则,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不契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。

  六、本布告施行之日起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楼栋需求设置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的,应当依照本布告第三条规则进行设置。

  七、已设置的防盗窗、防护网(栏)不契合本布告要求的,应当活跃合作政府施行改造。

  八、违反本布告第三条、第四条规则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城市道路办理条例》相关规则依法处分。

  九、阻遏行政法律机关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施行殴伤、谩骂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回到顶部